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问答
问: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是由哪个部门发布的?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?制定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答: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,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。财政部制定颁布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明确规定“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”,“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”。国务院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》规定:“不对外筹集资金、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,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。”
问: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?
答: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、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。所谓“不对外筹集资金”,是指企业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;所谓“规模较小”,按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。一个企业是否为小企业,主要视其职工人数、销售额、资产总额三个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。
问:工业企业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?
答:根据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的规定,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3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,或者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。
问:建筑企业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?
答:根据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的规定,小型建筑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6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,或者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。
问:商业企业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?
答:根据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的规定,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1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;小型批发商业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1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。
问:交通运输、邮政企业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?
答:根据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的规定,小型交通运输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5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,小型邮政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4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。
问:住宿、餐饮企业的小企业标准是什么?
答:根据国经贸中小企[2003]143号文的规定,小型住宿、餐饮企业的标准是:职工人数400人以下,或者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。
问:符合小企业标准的集团内小企业是否也要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?
答:如果集团内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,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,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,不得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。
问:小企业能否不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,而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?
答:可以。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,也可以选择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,但不得同时执行两种制度。
问: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企业,公开筹资后应执行何种会计制度?
答: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企业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后,无论其规模大小,应立即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,不得再继续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。
问:企业规模变化后,执行何种会计制度?
答: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企业,如果因经营规模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,应转为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。
问: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否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?
答:不执行。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应执行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》及相应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。
问: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?
答:不执行。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税务师事务所应执行《企业会计制度》,并按《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、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》(财会[2001]61号)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
问:个人独资和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是否适用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?
答: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,财政部将另行制定专门的会计核算办法。
问:对于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没有明确规定的会计政策如何处理?
答:小企业应当按照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规定,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,在不违反《小企业会计制度》的前提下,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,明确企业的具体会计政策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(如设置的会计科目、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比例、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原则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、财产报损程序和政策等)。
问:如果小企业规模太小,不具备设置独立会计机构的条件,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?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,设置会计机构,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;不具备设置条件的,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。”
问: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,申报纳税时应如何处理?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财务、会计制度或者财务、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,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、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。”因此,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,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,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