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碰到一件尴尬的事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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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UOTE(top_luwei @ 2005/01/20, 04:29 PM)
恩,一般提案我们是带笔记本出去的。 [right] 969819[/snapback][/right]
曾经遇到一个BT的客户,拿着笔在纸上一点一点的记录,说是会议记录,实际是抄笔记本里的方案,被提醒几次才作罢,后来就没有做这一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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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你,我遇到过比你还郁闷的事情,给客户做了LOGO设计客户也认可了,最后客户提出必须在注册的情况下付款,没办法只好自己去注册结果眼看注册就下来拉,客户拉我公司一跳巢的设计师在我公司原基础上略微修改,现在使用我是赔了夫人又折兵。与客户理论,他一句话“你可以去告我”听到这些我无话可说,有时候觉得做我们这行比做小姐还不如,至少不会出现,嫖客嫖完不给就走的,哎~~~~只能自己以后多注意点拉!现在的社会对于这点还没有太多的认识好象觉得一个小小的LOGO就收费~~~~不说拉,希望你能成功不为别的就为给“自己”争口气也为社会带来点新空气。 关注你的事情!!!!!!有结果告诉各位 smile.gi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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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设计师的权益,一定要斗争到底,同时吸取教训吧!小心使得万年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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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UOTE(倒爷 @ 2005/01/11, 01:47 PM)
楼主只能把这件事情做教训了... 如果你一定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 我劝你算了 你耗不起这个时间和律师费诉讼费的 也不一定能赢的了 定金是关键 而且样稿切勿发邮件 这是一个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的自我保护 楼主要学到! 切记任何样稿必须著名版权! [right] 965657[/snapback][/right]
为什么说:样稿切勿发邮件 现在用ps很容易修改,而且标志也很容易重新做一个一样的 他要不认,你能拿他怎么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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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事情真的可以算天灾人祸了, 我还遇到做了不给钱的,他承认是你做的,但是就是不给钱, 你能拿他怎么样, 法律永远是为有钱人说话的, 我已经对这种事情看淡了, 看开点吧, 也希望你的执着能成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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没合同就根本别做,我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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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UOTE(天堂火 @ 2005/01/23, 11:52 PM)
没合同就根本别做,我这方面的教训太多了! [right] 971178[/snapback][/right]
到是没碰见过这种事情,但是我想说一点,一个不按规矩来的客户和一个不按规矩来的员工一样令人气愤。 所以我给你的建议是: 1,论坛上已经有这么多人支持你了,这说明你已经占理了,既然得理,那么应该饶人了。和一个不值得你去生气的人生气,只会伤害自己。 2,其次,事情已经过去很久了,就别生气了,还是把精力放到工作和生活上去,努力去做好2005年。你的这个没做成的客户也算是和你有缘分,虽然没拿到钱,但你有你的路,这个客户也有自己的路,他们就这么走下去的话,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,今天他可以抄袭你的作品,明天他就可以坑他的顾客,道理是一样的。 3,没有第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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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奇怪自己,反复几次看到各位的回复想说些什么的,可是几次打了几行了,却还是没有按"新增回复",最近上班显的很忙,很乱,而此事sunny说她会处理,结果一拖,时间就过了一周.不过还是有些头绪的,对方很不削我们的交涉,所以最近的三天都是在联系律师... 不多说了,也是因为想认真的对待此事,所以... 谢谢大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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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日帮你问过我的律师朋友 他说基本上你没有胜算 第一,电子证据的采信率太低,再说你也根本没有 第二,又没有任何合同支持你的说法 第三,跟我说过的一样,要告的话只能告该广告公司,由广告公司举证 第四,就算你电脑上有原文件,也很难成为证据,因为这东西没有唯一性,也就是说并不能说明该标志是你设计的 对 artstudio 的话,我有两点看法 1: 论坛上朋友的支持是因为我们都在设计师的立场看这个问题,结论当然是客户不对,但其实这事最大的失误是LIVEN-LI没有任何证据,所以这点上LI做错了,而且得理不见得该饶人,得理才不能饶人!否则要理干吗?并不是让对方知道自己错了(这点他们很清楚),而是要因犯下的错误惩罚他们! 2: 就此放弃的话是不负责任的做法,同样的事情可能有一天发生在别人的头上,所以说这件事的意义不在胜官司,不在钱上,而是让对方吸取教训,同时也给论坛其他朋友打个预防针,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,规范不是凭空出现,而是争取来的 我理解你的意图,但我不赞同这个做法,也许我很有点理想化了,呵呵! 继续关注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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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UOTE(季风108 @ 2005/01/24, 09:47 AM)
周日帮你问过我的律师朋友 他说基本上你没有胜算 第一,电子证据的采信率太低,再说你也根本没有 第二,又没有任何合同支持你的说法 第三,跟我说过的一样,要告的话只能告该广告公司,由广告公司举证 第四,就算你电脑上有原文件,也很难成为证据,因为这东西没有唯一性,也就是说并不能说明该标志是你设计的 对 artstudio 的话,我有两点看法 1: 论坛上朋友的支持是因为我们都在设计师的立场看这个问题,结论当然是客户不对,但其实这事最大的失误是LIVEN-LI没有任何证据,所以这点上LI做错了,而且得理不见得该饶人,得理才不能饶人!否则要理干吗?并不是让对方知道自己错了(这点他们很清楚),而是要因犯下的错误惩罚他们! 2: 就此放弃的话是不负责任的做法,同样的事情可能有一天发生在别人的头上,所以说这件事的意义不在胜官司,不在钱上,而是让对方吸取教训,同时也给论坛其他朋友打个预防针,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,规范不是凭空出现,而是争取来的 我理解你的意图,但我不赞同这个做法,也许我很有点理想化了,呵呵! 继续关注!! [right] 971241[/snapback][/right]
太好了,楼上的说的很对,其实我正是要借你的话告诉LV我真实的意思。个中原因只有我和LV明白。正是象你所说的,就应该去追究一切触及自身利益的东西,得理才不能饶人,哪怕他是一个多么可怜或看起来可怜的人。饶这样一个人和饶那样的一个人,意思是一样的,效果也完全一样。 (这论不涉他人,惟LV与我自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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呵呵,不要说的这么深奥好不好? “个中原因只有我和LV明白” “这论不涉他人,惟LV与我自知” 我们可不知道你们有什么“花花肠子” 如果真的是“惟LV与artstudio 自知” 你完全可以M给他, 你这样会误导小朋友DI! 嘿嘿,玩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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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我们不断的努力我们的法制才可以更健全 你不做我不做 谁来做!? 再真理面前就怕世人退缩 坚持我们认为对的东西才是最关键的东西! 无论什么时候 只有法制才是我们保障 其实我是刚刚进入咱们鸟窝的 希望大家多多关照 小女这厢有理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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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其实我是刚刚进入咱们鸟窝的 希望大家多多关照 小女这厢有理了!" 其实你不说我也知道你是刚进入咱鸟窝的,我谨代表论坛大小斑竹以及众多鸟友欢迎你成为鸟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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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ven_li,我觉得你需要问问sunny对此事的看法,感觉你现在是在斗气,不是在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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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也曾遇到过这样的事:有一客户在我公司设计了多个包装但没付钱,却说要打印,回去商讨一下。 结果当然我没给他打印了,只在电脑上看效果,先交40%的预付款才给他打印了。 以后千万记得:在客户没预付款或没签合同,不能给客户留图案或方案资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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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不久我也遇到这样的事~~~ 也是属于帮忙性质的~~ 一本画册,说好6000,那边的设计师做了几套方案,不能通过~ 于是找到我,我做了一套就通过了,谁知这以后就再没下文了,后来一打听,那边的设计师把我的方案延伸了一下就交货了~~! tmd,我找谁去啊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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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点头绪,可是了解越多信心却越少。 以下是一些阶段性总结: http://www.blogit.cn/index.php?blogId=992 恳请设计界朋友的支持,也希望此类纠纷对大家有所启发和警示,欢迎转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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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,中国的法制还需要努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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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 看那料理店希望 私了 还是公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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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世道难混.认了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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